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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社: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 不得滥用权力刁难人;涉事法院回应:全面核实,如属实绝不姑息

烟语法萌 2019-05-15


(以下内容来自新华网,内容有删减)


据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报道: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,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。但近日,有律师向央广新闻热线反映称,在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,主审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,多次折腾外地律师。

当事人及律师还反映称,金山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,在诉讼程序中多次、多处侵犯原告和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,诉讼证据处于灭失危险中。且在诉讼程序中,法院对律师申请复议的决定,被指违反程序立法宗旨。法院方面如何回应律师的指责?三次临时取消开庭,是否有合法合理的理由?

第一次理由:法官身体不适

今年上半年,河北律师乔烽代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,案件在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开庭审理。但法院立案受理后,至今已临时取消开庭3次。乔烽律师认为,法院这3次临时取消开庭均是违法行为。

律师乔峰说:“第一次通知5月9日开庭,法院5月8日下午来电话,说审判长身体不适,律师当即表示了关心和慰问,理解法院,同意延迟开庭”。

乔烽律师告诉记者,尽管第一次通知延迟开庭的时间,距离开庭时间不足12个小时,且退订机票和酒店增加了诉讼成本,但他认为,这是审判长突发疾病,延迟开庭有正当理由。

第二次理由:法院未通知到共同被告人到庭

而第二次临时取消开庭,让他及当事人无法理解。计划5月18日开庭,乔烽说:“我们 5月17日就赶到了上海,5月18日上午九点准时到达金山区法院,坐下来以后,法官宣布开庭,同时又告知因为法院没有通知到共同被告人到庭,所以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”。

乔烽说,这次他们收到的是开庭通知,并非是会面、调解、签字的通知。根据民诉法规定,经传票传唤,如被告不到庭,可以缺席审判,如原告不到庭,可以按撤诉处理,因为某一方不到庭,而延期审理撤销开庭,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且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。乔烽还表示,他们订的机票是5月19日返回,这样就得在上海住两晚,再退订机票,损失会更多。乔烽认为这种取消完全是无稽之谈,因为法律规定,法院要提前三天通知所有的诉讼参加人。

第三次理由:被告人取消代理人资格

乔烽是河北律师,平时在全国各地办案,办公地点在河北。而当事人在江苏如东县,案子在上海金山区法院审理,因此每次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,乔烽律师及当事人都要早早地订好机票和酒店,提前一天赶到上海金山区,做好开庭准备。但开庭时间屡次被取消,在当事人及乔烽律师看来,法院在故意刁难他们。因为第三次开庭,遇到的情况和第二次几乎一样。

乔烽说:“7月27日,他们仍然是提前一天到上海金山区法院,准备了法庭可能会调查的证据材料,但坐到法庭后,审判长却说被告人取消了他诉讼代理人的资格,没有人给他出庭,所以开庭再次取消”。

乔烽律师认为,被告人在开庭时取消他代理人的授权,说明他放弃在这个诉讼程序中的权利,应该对他至少作出处罚,或者作出缺席判决。“这是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,而这个审判长却选择了让我们白跑一趟的决定,而事后马上给我们制发了一个中止诉讼,结合这一系列的问题,我们认为这三次取消开庭及最终的中止诉讼,就是人为的。”

遭遇刁难或因申请主审法官回避

在律师及当事人看来,法官在故意刁难外地律师,原因是在此之前,他们曾向金山区法院申请主审法官回避。依据相关法律,开庭审理前,原告有权申请法官调取相关证据,这是程序法赋予原告的权利。根据金山区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,原告曾向法院提出,调取被告之一朱某某的银行信息,法院以涉及个人隐私拒绝,但这名被告已自认该银行信息涉案。作为原告方,乔烽律师认为,法院拒绝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。于是向法院申请主办法官回避。乔烽说,上海金山区法院没有理由拒绝他的调查取证申请,这是侵犯他在程序法上的申请权,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。

主审法官超期回复回避申请

针对律师会见难、阅卷难、调查取证难等影响律师执业的热点问题,近年来,多地司法机关出台多项措施,保障律师执业权利。2016年出台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》中,也明确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。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。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,法官应当准许。

原告认为,其诉讼权利可能因此受到侵害,法官不能公正办案,于是申请法官回避。对于原告及律师的回避申请,案件主办人王丽娜是这样回复的。

律师助理:我是原告(陈志珍)的代理人。

王丽娜:你说。

律师助理:给咱们法院寄送的申请法官回避的申请收到了吗?

王丽娜:收到了,不是正当理由,不允许。

律师助理:是驳回了吗?

王丽娜:是,我现在口头告知你。

根据相关法律,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法官回避申请,法院应当在三天内以口头或书面回复。而相关记录显示,当事人是提出回避的第八天,才收到法院的口头告知的。此外,是否回避决定,也不能由其自行决定不回避。
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七条: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,由审判委员会决定;审判人员的回避,由院长决定;其他人员的回避,由审判长决定。

在王丽娜口头答复的第三天后,收到金山区法院院长孙军书面的“不回避决定”。原告再次向金山区法院提出复议。原告律师乔烽称:王丽娜口头决定自己不回避,我们当即就书面申请复议,三天后,又等来了孙军院长书面决定"王丽娜不回避的决定",所以我们又再次提出了复议。

根据金山区法院向原告后补发出的“不回避决定”,原告依法再次复议,此时作出复议决定的,应为金山区法院,而非金山区法院院长孙军。这样一来,就形成了孙军复议孙军的决定,这涉嫌程序违法。

金山区法院:不接受采访

对于律师在程序正义方面的指责,法院方面如何回应?中国之声致函金山区法院,并多次联系法院相关负责人,均未得到积极回复。一名工作人员说,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,一般不接受采访。我们是按照程序走的,如果程序上有瑕疵,你们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来反映。”

多位法律专家认为,针对该案的监督,目前仅是程序方面的,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,法院以案件正在审理为由拒绝接受采访,属于回避新闻监督。

法学专家:法官不能滥用权力刁难当事人

对于法院三次临时取消开庭,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:“第二次第三次在法庭上通知他们本次开庭取消。我认为这个是不当的。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,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适用法官,法官应该善意地、诚信地、依法地行使诉讼指挥权,不能滥用这种权力,刁难当事人”。

针对本案主审法官口头决定“自己不回避”,以及院长作出决定“自己复议自己”,并认为自己决定正确的行为,汤维建教授指出,“由主审法官口头决定是否要回避,这个在程序上是违法的。另外一个就是申请复议,复议不能由院长来决定。复议的决定权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行使,而不能够由院长来行使。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,应当由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。”

汤维建认为,律师的申请调查权受法律保护,本案中,法院拒绝律师调取证据的申请,理由不充分。“应该说这个证据和案件的处理是有关联性的。证据本身当事人很难调查收集到,因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收集,我个人认为是有必要的,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这个申请,并且要去进行相关的证据调查。法院否定调查证据的申请,理由并不充分,而且与法律的规定也不相吻合,所以是不妥的。”(管昕)


(以下内容来自中国新闻网)

事情经媒体报道后,涉事法院作出回应:全面调查核实,严肃处理

13日,有媒体报道称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,主审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,多次折腾外地律师。上海市金山区法院14日通过官方微博对此事进行了回应,法院表示,在获悉相关报道后,已第一时间组成工作专班,对报道中所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。目前,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,如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诉讼权利等情况,将严肃处理,绝不姑息。核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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